12月7日消息,據國內多家媒體報道,一公司員工多次比規定下班時間提前幾分鐘就餐,被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,并拒絕支付賠償金。對此,法院作出判決,公司賠付當事員工2萬元。
律師指出,根據相關規定,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需要符合以下條件:
1、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;
2、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;
3、嚴重失職,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。
如果勞動者確實存在過錯,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,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,但用人單位必須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。
對用人單位來說,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,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、依據充分、程序合法。
在這起案例中,相關規定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,最終認定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
網友們表示:“實在是找不著不賠的理由了么?”“生活真不易!”“介么煞費苦心的”